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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总,中秋节快到了,怎么还没来看我呢?看来得延迟拨付你们公司的保管费了……”
挂掉许海明的电话,海南省粮油批发市场副总林某倒吸了一口凉气。许海明时任海南省财政厅经建处副处长,负责省粮油批发市场正常保管费拨付,他自然得罪不起。不久,他便送去2万元“过节费”。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许海明利用职务便利,在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费、保管费补贴审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等方面,多次收受叶伟民等18人共计291万元。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海明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许海明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
审批权变成“摇钱树”
1962年10月出生的许海明,广东揭阳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海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副处级)。
虽然级别不算高,但手握财政补贴审批权等,曾是很多公司企业眼中的“财神爷”,他们逢年过节、想拿补贴时都会“打点”许海明。而许海明也把手中的审批权当成了“摇钱树”,大肆捞金。
叶伟民(已判刑)原系海南洋浦粮食储备库主任,并兼任海南丰源油脂有限公司总经理。按照规定,海南省财政厅每年每吨粮食要支付保管费和轮换费共计200元。
“许海明当时是省财政厅经建处分管粮食的副处长,主要负责全省储备粮和储备油保管和轮换费的拨付。2009年至2013年6月期间,为得到许海明在拨付省级储备粮和储备油的轮换费、保管费补贴等方面的帮助,我分7次送83万元给他。”叶伟民供称。
据海南丰源油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欧某证实,大约在2000年,其经叶伟民介绍认识许海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叶伟民曾经给他一个黑塑料袋,让他交给许海明。2014年和2015年,因反腐力度加大,担心出事,没有再给许海明送好处费。
在许海明的帮助下,2010年至2013年,海南省财政厅向海南洋浦粮食储备库拨付省级储备粮轮换费、保管费补贴共700.71万元,向海南丰源油脂有限公司拨付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轮换费用补贴684.84万元。
2012年春节期间,昌江绿宝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甫在海口送给许海明3万元,希望得到许海明在昌江县石碌产地集配中心项目审批和财政资金拨付方面提供的帮助。
老板多手段搞攀附
“许处长,您看能否帮忙把‘澄迈至太原商流链条’项目列入财政补贴项目,事成之后必有重谢……”
2011年10月的一天下午,澄迈金京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约许海明在滨海大道壹号公馆三楼吃饭,准备将相关争取财政补贴项目的材料交给许海明,饭后送给许海明1万元现金。
不久,在顺利获得第一批财政补贴资金后,2012年1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又约许海明在壹号公馆吃饭,饭后把装着19万元现金的箱子搬到许海明车上。
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3年,王某为了办理澄迈吉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澄迈至西安商流链条”和澄迈永发富饶果菜保鲜有限公司的“澄迈至太原商流链条”财政补贴项目,分3次送给许海明共计25万元好处费。事后,两个项目分别得到财政补助资金395万元,许海明在两个项目资金补助分配文件审签表上签署意见。其中,澄迈永发富饶果菜保鲜有限公司成立不到3年,并不符合申请条件。
记者注意到,王某是2011年到海口参加商务厅和财政厅组织的冷库链条项目专家评审会议,在会议中认识了许海明,从此搭上了这层关系。其他一些单位想要攀附许海明,更是使出了各种办法。
2009年上半年,琼海福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定安潭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韦某经人介绍认识许海明,许海明负责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后来,省商务厅在琼海召开全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评审会议,许海明代表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参加会议。
趁着会议间隙,韦某找到许海明,称以后如有项目帮助,其会感谢,许海明表示会支持。为感谢许海明的帮助,韦某分3次共送给许海明98万元。
暗示送钱才好办事
2010年左右,琼中海迅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海南省商务厅申请海南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补贴,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拨付等工作。
“当时,许海明带队来公司考察,考察合格后才能顺利获得补贴。考察之后,许海明一直说不满意。”该公司总经理曾某供称。
于是,曾某只好约许海明出来喝茶。喝茶期间,许海明暗示要送好处费,项目才能顺利通过考察。2011年春节前,曾某按照许海明的要求准备了3万元现金。拿到钱后,许海明很快考核通过项目并拨付补贴资金。
这是许海明屡“耍”不爽的小伎俩。为了拿到更多的好处费,要么频繁打电话询问补贴项目的情况,就是不拨款;要么说对项目不满意,软硬兼施迫使企业主动行贿。
2012年春节期间,三亚南果实业有限公司的三亚市凤凰产地集配中心项目验收合格,到了拨付财政补贴阶段。许海明多次打电话给三亚南果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询问项目情况,却一直没有拨钱。
由于许海明当时负责农产品试点流通项目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杨某迫于无奈准备了10万元现金,当天便交给许海明,许海明欣然接受。不久,1194万元项目补贴资金便顺利拨付到位。
“2011年中秋节前,许海明多次打电话给我们公司的副总林某,暗示节日到了,要给他送好处费。我多次拒绝,最后迫于无奈,就让林某准备了两万元现金送给许海明。”海南省粮油批发市场主任云某称。
想方设法为自己开脱
“收受部分人的钱款仅是私人交情,并无业务上的徇私舞弊”“我的口供是在被诱供、骗供、甚至软性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不应采信”……
在一审、二审的庭审中,许海明均极力为自己的罪行开脱。然而,在事实面前,许海明还是低下了头。
法院查明,行贿人送给许海明财物的目的是为获得其在职权管辖范围事项上的支持和帮助。许海明收受财物的数额及频次已远远超出了正常的亲友间人情往来的尺度,属于受贿犯罪而非人情往来。
公诉机关提交的讯问笔录、审讯录音录像、采取强制措施的手续等证据证明,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合法;许海明在讯问过程中表情自然、语速正常、供述稳定,没有表现出被刑讯逼供的迹象;许海明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侦查人员没有对其刑讯逼供。
2016年8月3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009年至2013年,许海明收受叶某等18人共计309万元,以许海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90万元。
二审认为,因许海明于2010年9月收受韦某贿赂款18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尚未达到法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予认定。据此,许海明共非法收受叶伟民等18人贿赂款共计291万元。
近日,海南高院二审改判许海明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继续追缴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81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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