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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宪治审视取缔“香港民族党”的决定

时间:2018-07-26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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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已展开依法取缔“香港民族党”的程序。依什么法?社团如何或为何被禁止运作?依据《社团条例》第八条规定,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繫,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保安局局长接纳社团事务主任建议後,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

“港独”危害甚于黑社会

被保安局局长禁止运作的社团,若仍继续运作则属非法社团。参与非法社团活动,或与非法社团有接触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任何非法社团幹事或自称幹事的人,以及管理或协助管理的人,均属犯罪,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三年;及任何三合会社团幹事或任何自称幹事的人,以及任何管理或协助管理的人,均属犯罪,可处罚100万元及监禁15年。除成员外,允许非法社团成员于其处所集会、煽惑他人成为成员、为社团牟取社团费或援助,均属犯罪,可处罚款及监禁。

《社团条例》既规管合法社团,又能取缔包括三合会在内的非法社团。但公民党党魁杨岳桥日前竟声称,该条例原意是取缔黑社会,但现在却用作取缔政治组织,感到的是“十分讽刺”云云。为何杨岳桥会认为“港独”的危害不甚于黑社会?民主党涂谨申则说:“很难相信他们(“港独”组织)可以危害国家安全”,未知他是否久处臭厕而不闻其臭?或久受其害而不知其害?

“香港民族党”鼓吹建立“独立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国”及废除基本法,声言为推动“港独”不排除“武装起义”、“武装革命”,在香港内外推动一系列“港独”活动,显示“民族党”不单触犯《社团条例》第八条,更涉及《刑事罪行条例》第三条叛逆性质的罪行、第六条煽惑叛变罪、第九条及第十条的煽动罪。

“民族党”除违反基本法和本地法律外,其言行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统率国家的一切法律,国家所有法律都以宪法为依据而制订、实施,故不能抵触宪法。

在“一国两制”下,香港可保留原有法律制度,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而设立,故宪法是香港的“根”和“本”,香港的法治更需要以宪法为核心,确立宪治观念。绝不能出现无视宪法,甚或与宪法对立的情况,使“港独”势力有机可乘。

国家宪法“序言”道:“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鬥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民族党”要废除基本法,分裂国土,就是不承认宪法,否定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否定近代中国经历百多年艰苦奋鬥换取得来的辉煌成绩,否定“一国两制”。香港现行的法律制度都是依据宪法及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区基本法和相关决定而确立。任何组织推动“港独”、鼓吹废除基本法,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违反宪法和基本法规定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基本原则。

香港必须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最高表现形式。宪法第二条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一条人民主权原则。这一原则贯穿和体现于整个宪法规範之中以及依据宪法制订的香港特区基本法全部规範中,成为我国国家制度以及基本法这一授权法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準则。主权原则是国家固有的国内最高权力,国际上的独立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让与,不受其他国家及一切外部势力干预。

“香港民族党”及其召集人陈浩天所有言行纪录,都违背这一法律原则及体现这一原则的香港法例中的法律规範、法律规则。

宪法及基本法第一条,还体现一条国家领土不可侵犯的法律基本原则。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基本法“序言”一开头就说“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国家对香港拥有完全的主权,包括统治权(Imperium)和完全所有权(Dominium)。对领土範围内的一切人和物施行的国家管辖权,是排他性的;领土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均为国家所拥有、使用和支配,是不可侵犯的。这一国家领土的基本法律原则在《社团条例》和《刑事罪行条例》的规範、规则中都有体现,“港独”必有衝撞,也必定受法律惩治。

宪法是治国的根本大法。一个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在香港必须树立宪法权威,执行法律规範、规则必须与体现于其间的宪法中的法律原则联繫起来,坚持宪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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